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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辑:登封楼市网 2013年11月10日15:11 来源:兰考楼市网
摘要: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考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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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考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考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 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2013〕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考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考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兰考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三条 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愿意缴纳易地移建款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以向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置换,每平方米易地移建款的缴纳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商品房土建工程基准价。易地移建款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四条 配建保障性住房用地按划拨方式供给,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标注“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城市规划区以内的,由政府组织回购后作为永久性公共租赁住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回购基准价格(参照县审计部门审核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分摊的项目用地按划拨土地价格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装成本、按建筑面积分摊的相关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单独核算。

    第六条 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步设计、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先行建设。

    第七条 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整栋或整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第八条 单套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进行简装修,达到入住即可使用条件,即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保障性住房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及图纸(包括室内简装)应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程序实施,并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接收,并登记确权,按照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进行配租。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列支。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参照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竣工时间等。

    第十四条 县规划管理局在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商业、住宅混合建设用地出让前,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商品住房建设的总面积。同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竣工时间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时,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约束性指标纳入供地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出让完成后,将配建指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独登记备案。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建设,同期建设的商品住房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规划部门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核发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出具土地出让建议价、物价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基准价格,提出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成后的回购、供应方式以及回购、销售价格等约束性内容。

    (二)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座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户型、布局,配套设施建设,配建住房技术、质量要求,移交期限,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办理,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三)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做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对未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实施配建的建设单位,以《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回购基准价格的双倍为基准,向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移建款,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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