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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2013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编辑:登封楼市网 2013年11月26日15:53 来源:鄢陵县人们政府
摘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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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如下:

    房源及租金情况

    (一)房源:本批次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于县城翠柳路南段西侧祥柳小区,1#楼54套、2#楼14套,3#楼73套、4#楼4套、5#楼45套、6#楼43套共计233套,房屋套型面积二居室,无储藏室,单套房屋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

    租金标准:廉租住房根据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租金标准为0.7元/?O/月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县物价部门的批复,租金标准为1.8元/?O/月。

    分配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优先保障的原则。

    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状况,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对孤、老、病、残家庭等特殊家庭给予优先保障。

    分批排序、公开摇号的原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优先保障对象作为第一批次,非优先保障的廉租房保障对象作为第二批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优先保障对象列为第三批次;非优先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列为第四批次。

    申请对象及提交材料 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分配面向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的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对象。

    (二)具有城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家庭。

    (三)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四)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县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或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六)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面向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的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对象。

     (二)申请对象具备条件

    (1)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对象。

    (2)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提交材料

    廉租房申请对象需提供材料: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其他证明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需提供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籍、婚姻证明、家庭成员中非本县户籍家庭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3)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有效证明、证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分配步骤及办法

    (一)申请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所在镇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县住房保障部门。(每个家庭限报一次)

    初审

    镇区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进行入户核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镇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公示等书面资料与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的纸质、电子文档报送县保障性住房审核联合小组。

    复审

    由房产登记部门与户籍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复审意见及时交至审核联合小组。

     (四)摇号排序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所有申报家庭的书面材料汇总后,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输入电子系统,并择期组织对优先保障和非优先保障两个批次的申请对象进行摇号排序,摇号排序过程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邀请相关部门、部分申请家庭代表、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审核

     公租房申请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及排序情况,将排序的人选名单进行汇总后,由审核小组参照房产登记部门与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将汇总的申请家庭信息情况进行综合核定,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并在城区辖区内(含柏梁镇、金汇区)进行不少于5各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但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选房

    1、县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选房资格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接到通知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选房,逾期未领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同时取消轮候资格.

    2、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按时执《选房通知书》、身份证(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按照摇号排序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若有延误,将向下顺延参加选房;逾期未到场者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同时取消轮候资格;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接受选房结果的申请家庭取消配租资格同时取消轮候资格。

    3、获得排序未能分配到房屋的家庭,按摇号排序实行行轮候。

    4、县住房保障部门对房源与保障对象匹配后的最终分配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有效投诉举报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七)办理配租入住

    分配到房屋的家庭执《选房单》,按约定期限时限和地点,同县住房保障管理签订租赁合同。

    分配到房屋的家庭,其租赁住房必须由本户家庭居住,不能转借、转租、闲置,如有发现有转借、转租或空闲3个月以上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

    工作要求

    1、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家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有骗租、骗取行为的家庭,其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其家庭所有成员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

    2、及时报送材料。各镇区要指导申请人认真准备有关材料,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备齐、上报有关申请资料及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的纸质与电子文档,对逾期未报或资料不全的将不予受理。

    3、严格审核把关。各镇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等部门应按照规定分配条件进行审核,并确保申请家庭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审核单位应根据审查时限要求,按时完成本部门审核任务,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证明资料的,依照纪检、监察部门文件,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及时间安排

    申请时间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另行通知。

    咨询地点:各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县城梅里路29号)

    电话:716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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