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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邑县新区路网景观工程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登封楼市网 2013年11月11日14:59 来源:鹿邑县人民政府
摘要: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切实做好新区路网景观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同时在项目建设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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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切实做好新区路网景观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同时在项目建设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鹿邑县新区路网景观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的房屋。

     二、征收期限

     (一)征收期限: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30天。

     (二)搬迁期限:20天(以征收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为准)。

     三、征收依据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3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2012〕64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5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2〕95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文〔2013〕28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鹿政办〔2012〕27号)和《鹿邑县新型社区建设(试点)指挥部关于印发鹿邑县新型社区建设试点项目鸣鹿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鹿新建指〔2013〕1号)文件。

     四、实施步骤

     (一)由鹿邑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

     (二)所在地办事处和项目责任单位逐户发放《实施方案》和《征收通知》。

     (三)所在地办事处和项目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要入村逐户宣传征收相关政策、补偿安置标准和征收时间与要求。

     (四)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

     (五)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说明评估有关事项,公示评估结果。

     (六)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评估等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丈量评估核算,所在地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七)被征收户凭签订并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户拆除房屋验收单》及相关证件一次性结算补偿款。

     (八)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对征收工作进行现场跟踪监管,同步审计。

     五、征收方式

     搬迁采取委托搬迁与自行搬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委托搬迁的由所在地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六、安置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安置,本次征收安置方式分为两种:

     (一)货币安置。对被征收房屋、地面附属物和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置换安置。按照《鹿邑县新型社区建设(试点)指挥部关于印发鹿邑县新型社区建设试点项目鸣鹿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鹿新建指〔2013〕1号)标准执行。

     七、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3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2012〕64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2〕95号)和《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鹿政办〔2012〕2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文〔2013〕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三)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不包括违法建筑),临时安置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不包含违法建筑),最低不得低于每户每月400元,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搬迁费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证件所载建筑面积或者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安置房屋为期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两次搬迁费。

     征收工业生产企业房屋的,搬迁费可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确定。

     (五)对“两违”建筑,不予补偿,其所有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拆除单位拆除,逾期不予拆除的,实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章建筑所有人承担。

     八、奖励办法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证件所载建筑面积或者合法建筑面积,在征收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前1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另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在征收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后1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另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在超出征收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外搬迁的,不予奖励。

     九、所需手续

     (一)征收补偿:被征收户按照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搬迁完毕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户拆除房屋验收单》、户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地面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金。

     (二)结算安置补偿须携带以下证件: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2.《被征收户拆除房屋验收单》。

     3.户主身份证。

     4.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其它规定

     (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要立即停止被征收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被征收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凡征收公告发布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二)征收过程中,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政策规定办事,实行阳光操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姑息迁就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确保征收顺利实施。

     (三)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尽心尽责,热情服务,决不允许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如发现违法、违纪现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征收人依法实施征收,被征收者要顾全大局,支持新区建设,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阻扰征收工作的进行。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人员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排号顺序,依据安置补偿协议标明的还原房屋面积在指定期限内选择还原房,逾期未选者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择权。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照失地农民的标准,办理被征收人员的养老保险,对其进行转移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被征收人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在入住社区前给予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民政部门负责对被征收人农转非后,生活困难且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将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理。

     (十)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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