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平房〔2011〕272号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公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名单的通知
各县(市)房管局、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我局审核、公示、复审,核准平顶山市兴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4家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平顶山市百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14家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平高集团华美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延续,平顶山市春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平顶山市瑜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现予公布。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参加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逾期不参加资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同时,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核定或变更时,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或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我局提出延续、核定或变更申请。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或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我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或予以行政处罚。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